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定义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是指职业性急性中、重度化学物中毒病例,自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由中毒导致的、应用现有医疗手段不能完全治愈的、经客观医学检查显示有靶器官(系统)器质性的损害[1] 。
4 可引起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主要化学物质
4.1 可引起神经系统后遗症的主要化学物质
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磷农药、溴甲烷、四乙基铅、铊、三烷基锡、溶剂汽油、甲醇、磷化氢、丙烯腈、二硫化碳、碘甲烷、正己烷、二氯乙烷等[1]。
4.2 可引起呼吸系统后遗症的主要化学物质
氯气、氨气、光气、硫酸二甲酯、百草枯、氟化氢、有机氟、镉的化合物、羰基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机酸酸雾(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等[1]。
4.3 其他
失火烟雾等能引起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其他化,学物质[1]。
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的诊断
明确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中度、重度化学物中毒的病例,自急性中毒发生一年后,客观指标显示仍遗留有由于急性中毒导致的靶器官(系统)器质性的损害,在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是急性中毒导致的结果,其临床表现及医学检查结果应与急性期的改变有延续性,并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1]。
5.1 神经系统后遗症
5.1.1 中枢神经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
a) 植物状态;
c) 脑局灶损害(如表现为皮质性失明、小脑共济失调、帕金森综合征等);
d) 痴呆;
e) 脊髓侧索损害。
5.1.2 周围神经系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
a) 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b) 视神经萎缩。
5.2 呼吸系统后遗症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
b) 支气管哮喘;
c) 化学性灼伤致气道缩窄。
8 参考资料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 22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Z].20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