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参考
Zika Virus Disease[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一版)]
3 概述
寨卡病毒病(Zika Virus Disease)是由寨卡病毒(Zika Virus)引起并通过蚊媒传播的一种自限性急性疾病[1],主要通过埃及伊蚊叮咬传播[2]。临床特征主要为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极少引起死亡[2]。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新生儿小头畸形、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可能与寨卡病毒感染有关[2]。
寨卡病毒于1947年首次在乌干达从恒河猴体内被发现,1952年在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的人体中分离到。2007年以前,全球仅报告14例寨卡病毒病散发病例,2007年首次在太平洋岛国密克罗尼西亚的雅普岛发现寨卡病毒暴发疫情,其后发现寨卡病毒感染病例和暴发疫情的国家及地区有增加趋势。2015年5月,巴西报告首例寨卡病毒病病例,截至2016年1月底,巴西等24个美洲国家和地区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同时,欧洲、北美等地的多个国家报告发现输入性病例,我国台湾也报告1例来自泰国的输入性病例。在寨卡病毒疫情发生时,巴西等国新生儿小头畸形病例数显著增加,现有证据提示,新生儿小头畸形可能与孕妇寨卡病毒感染有关。疫情的快速蔓延以及与小头畸形之间的可能因果关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
4 病原学
寨卡病毒是一种蚊媒病毒,于1947年首次在乌干达恒河猴中发现[2]。寨卡病毒属黄病毒科(Flaviviridae)黄病毒属(Flavivirus),呈球形,直径约为40-70nm,有包膜[2]。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长度约为10.8Kb,直径40-70nm,有包膜,包含10794个核苷酸,编码3419个氨基酸[2][2]。根据基因型分为亚洲型和非洲型两个基因型,目前在南美地区流行的病毒为亚洲型[2]。寨卡病毒与同为黄病毒属的登革病毒、黄热病毒及西尼罗病毒等存在较强的血清学交叉反应[2]。病毒可在蚊源细胞(C6/36)、哺乳动物细胞(Vero)等细胞中培养繁殖并产生病变[2]。
寨卡病毒的抵抗力不详,但黄病毒属的病毒一般不耐酸、不耐热,60℃30分钟可灭活,70%乙醇、1%次氯酸钠、脂溶剂、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及紫外照射均可灭活[2]。
5 流行病学特征
寨卡病毒病主要在全球热带及亚热带地区流行。1952年,在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的人体中分离到该病毒。此后,多个国家有散发病例报道。2007年,首次在西太平洋国家密克罗尼西亚的雅普岛发生寨卡病毒疫情暴发。截至2016年1月,至少在非洲、亚洲、美洲的45个国家有寨卡病毒传播的证据,以巴西疫情最为严重。[2]
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存在可传播寨卡病毒的媒介伊蚊,近年来与之传播方式相似的登革热输入性疫情持续增多,并在南方部分省份引起了较大规模的暴发疫情。随着与相关国家或地区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我国存在寨卡病毒输入风险。特别是我国南方地区夏秋季节伊蚊密度较高,一旦有病例输入,不排除在局部地区发生本地传播扩散的可能。[2]
5.1 传染源
患者、隐性感染者和感染寨卡病毒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是该病的可能传染源。[2]
5.2 传播途径
5.2.1 蚊媒传播
带病毒的伊蚊叮咬是本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传播媒介主要为埃及伊蚊,白纹伊蚊、非洲伊蚊和黄头伊蚊也可能传播该病毒。亦可通过母婴传播,包括宫内感染和分娩时感染。乳汁中可检测到寨卡病毒核酸,但尚无通过哺乳感染新生儿的报道。罕见血源传播和性传播。[2]
根据监测,我国有与传播寨卡病毒有关的伊蚊种类主要为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其中埃及伊蚊主要分布于海南省、广东省雷州半岛以及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等地区;白纹伊蚊则广泛分布于我国河北、山西、陕西以南广大区域。[2]
5.2.2 人与人之间的传播
5.2.2.1 母婴传播
曾自孕妇胎盘中检测出寨卡病毒,提示寨卡病毒可通过胎盘由母亲传染给胎儿。此外,有寨卡病毒血症的孕妇,可能会在分娩过程中将寨卡病毒传播给新生儿。在乳汁中曾检测到寨卡病毒核酸,但尚无寨卡病毒通过哺乳感染新生儿的报道。[2]
5.2.2.2 血液传播和性传播
寨卡病毒有可能通过输血或性接触进行传播。截至目前,已各报告1例可能通过输血传播和性接触传播的病例。[2]
5.2.3 人群易感性
包括孕妇在内的各类人群普遍易感。曾感染过寨卡病毒的人可能对再次感染具有免疫力。[2][2]
5.2.4 潜伏期和传染期
(1)潜伏期:目前该病的潜伏期尚不清楚,有限资料提示可能为3~12天[2]。
(2)传染期:患者的传染期尚不清楚,有研究表明患者早期产生病毒血症,并具备传染性[2]。
5.2.5 地区分布
寨卡病毒病目前主要流行于美洲、非洲、东南亚和太平洋岛国等国家和地区[2]。
从1947年病毒被发现至2007年以前,寨卡病毒病主要表现为散发,被证实的人类感染病例仅14例。
2007年4-7月,太平洋岛国密克罗尼西亚的雅普岛出现185例发热、头痛、皮疹、结膜炎和关节痛等症状的患者,其中49例确诊为寨卡病毒感染,无重症或死亡病例。之后的数年中,东南亚地区的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新喀里多尼亚相继有散发病例的报告。
2013年-2014年,位于南太平洋的法属波利尼西亚发生寨卡病毒暴发疫情,报告病例约10,000例,其中70例为重症病例,包括神经系统疾病(格林-巴利综合征、脑膜脑炎)或自身免疫性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白血球减少症)的并发症。
2015年5月,巴西报告首例确诊的寨卡病毒感染病例,截至2016年1月底,美洲已有24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报告寨卡病毒本地感染病例,包括:哥伦比亚、巴西、玻利维亚、巴巴多斯、库拉索岛、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岛、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墨西哥、马提尼克岛、尼加拉瓜、海地、圣马丁、波多黎各、巴拉圭、巴拿马、苏里南、美属维尔京群岛、委内瑞拉。
2015年以来,北美的美国、加拿大,亚洲的中国台湾,欧洲的丹麦、芬兰、德国、意大利、葡萄牙、荷兰、西班牙、瑞典、英国、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均发现寨卡病毒输入病例。
至今我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尚无寨卡病毒病病例的报道。
5.2.6 发病季节特点
6 临床表现
寨卡病毒病的潜伏期目前尚不清楚,现有资料显示为3-12天。人感染寨卡病毒后,约80%的人为隐性感染,仅20%出现症状,且症状较轻,一般持续2-7天后自愈,重症和死亡病例少见。主要表现为发热(多为中低度发热)、皮疹(多为斑丘疹),并可伴有非化脓性结膜炎、肌肉和关节痛、全身乏力以及头痛,少数患者可出现腹痛、恶心、腹泻、粘膜溃疡、皮肤瘙痒等。症状持续2-7天缓解,预后良好,重症与死亡病例罕见。[2][2]
寨卡病毒感染可能导致少数人出现神经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并发症[2]。小儿感染病例可出现神经系统、眼部和听力等改变。孕妇感染寨卡病毒可能导致新生儿小头畸形甚至胎儿死亡。[2]
有与寨卡病毒感染相关的格林-巴利综合征(吉兰-巴雷综合征,Guillain-Barre Syndrome)病例的报道,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明确。[2]
7 实验室检查
寨卡病毒病的检测方法包括病毒核酸检测、IgM抗体检测、中和抗体检测和病毒分离等。寨卡病毒与黄病毒属其他病毒具有较强的血清学交叉反应,目前主要采用病毒核酸检测。[2]
开展蚊媒寨卡病毒检测时,对捕获的伊蚊成蚊或幼虫进行病毒核酸检测。[2]
寨卡病毒在我国归属于三类病原体,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开展实验室检测。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2]
7.1 一般检查
7.2 血清学检查
1.寨卡病毒IgM检测: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免疫荧光法等进行检测。
2.寨卡病毒中和抗体检测:采用空斑减少中和试验(PRNT)检测血液中和抗体。应尽量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开展检测。
寨卡病毒抗体与同为黄病毒属的登革病毒、黄热病毒和西尼罗病毒抗体等有较强的交叉反应,易于产生假阳性,在诊断时应注意鉴别。
7.3 病原学检查
3.病毒分离培养:可将标本接种于蚊源细胞(C6/36)或哺乳动物细胞(Vero)等方法进行分离培养,也可使用乳鼠脑内接种进行病毒分离。
8 诊断和鉴别诊断
8.1 诊断依据
8.2 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符合流行病学史且有相应临床表现。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在寨卡病毒感染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旅行或居住。
(2)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原因解释的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等。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恢复期血清寨卡病毒中和抗体阳转或者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以上升高,同时排除登革、乙脑等其他常见黄病毒感染。
8.3 鉴别诊断
需要和以下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9 治疗
寨卡病毒病通常症状较轻,不需要做出特别处理,以对症治疗为主,酌情服用解热镇痛药。在排除登革热之前避免使用阿司匹林等非甾体类抗炎药物治疗。[2]
高热不退患者可服用解热镇痛药,如对乙酰基酚,成人用法为250-500mg/次、每日3-4次,儿童用法为10-15mg/kg/次,可间隔4-6小时1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伴有关节痛患者可使用布洛芬,成人用法为200-400mg/次,4-6小时1次,儿童5-10mg/kg/次,每日3次。伴有结膜炎时可使用重组人干扰素α滴眼液,1-2滴/次,每日4次。[2]
11 媒介监测与控制
有寨卡病毒病传播媒介分布地区,需做好媒介监测与控制工作。[2]
11.1 日常监测与控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并组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伊蚊密度监测,包括伊蚊种类、密度、季节消长等。日常监测范围、方法及频次要求同登革热,可参照《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中的常规监测进行。[2]
当发现媒介伊蚊布雷图指数及诱蚊诱卵器指数超过20时,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室内外各种媒介伊蚊的孳生地及开展预防性灭蚊运动,降低伊蚊密度,以降低或消除寨卡病毒病等蚊传疾病的暴发风险。[2]
11.2 应急监测与控制
在伊蚊活动季节发现输入或本地感染寨卡病毒病病例时,应启动应急监测。媒介伊蚊应急监测区域、方法及频次要求同登革热,可参照《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中的应急监测进行。[2]
当有寨卡病毒病病例出现且以疫点为圆心200米半径范围内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指数≥5、警戒区(核心区外展200米半径范围)≥10时,或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器指数大于20时,应启动应急媒介伊蚊控制。[2]
媒介伊蚊应急控制要点包括:做好社区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蚊虫孳生地清理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采取精确的疫点应急成蚊杀灭等,通过综合性的媒介伊蚊防控措施,尽快将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器指数控制在5以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