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寻常痤疮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3 发布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4 临床路径全文
4.1 一、寻常痤疮临床路径标准门诊流程。
4.1.1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寻常痤疮(不伴有并发症)(ICD-10:L70.0)。
4.1.2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皮肤病与性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皮肤病与性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好发于青春期人群,好发于面部、上胸、背及肩部等皮脂溢出部位。
2.基本损害为圆锥形丘疹,又称粉刺,分为开放性的黑头粉刺和闭合性的白头粉刺,同时伴有炎症损害如炎性丘疹、脓疱、结节、囊肿等。
3.一般无自觉症状,可有轻微痒、痛,病情时轻时重,呈慢性经过,可遗留色素沉着、瘢痕。
1级(轻度):仅有粉刺;
4级(重度):除有粉刺、炎性丘疹及脓疱外还有结节、囊肿或瘢痕。
4.1.3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治疗指南-皮肤病与性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皮肤病与性病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中国痤疮治疗指南》(中国医师协会皮肤科医师分会,2008年)。
1.局部治疗。
3.物理治疗。
4.1.4 (四)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L70.0寻常痤疮(不伴有并发症)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4.1.5 (五)治疗方案与药物选择。
1.局部治疗:外用维A酸类药物、过氧苯甲酰、抗生素、壬二酸、二硫化硒等,用药时间视病情而定。
2.系统治疗
(1)抗生素治疗:应首选四环素类,其次大环内酯类,疗程6~12周。其他如甲硝唑也可酌情使用,但β-内酰胺类和喹诺酮类抗菌药物不宜选择。
(2)维A酸治疗:主要是口服异维A酸,通常用于重度患者,也可用于其他方法治疗无效的中度痤疮患者。每日剂量取决于患者体重,疗程视病情。须向患者说明异维A酸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如皮肤粘膜干燥、肝功能异常、血脂异常、致畸性等。
(3)激素治疗:可选择复方醋酸环丙酮片、醋酸环丙氯地孕酮等,应当根据患者月经周期服用,疗程3~4个月或视病情而定。抗雄激素药物也可选择螺内酯。口服雌激素类制剂及螺内酯主要用于女性患者。糖皮质激素主要用于严重的结节囊肿性痤疮、暴发性痤疮或聚合性痤疮的病情进展期,多采用小剂量短期使用。也可结节和(或)囊肿内注射糖皮质激素。
3.物理治疗:光法包括单纯蓝光(415nm)、蓝光与红光(630nm)联合疗法、红光加5-氨基酮戊酸(5-ALA)光动力疗法等,其中光动力疗法需要一定的设备,且主要用于重度痤疮或结节囊肿性痤疮;激光疗法如1450nm激光、强脉冲光(IPL)、脉冲染料激光等;粉刺挑除。治疗时间视病情而定。
4.1.6 (六)门诊检查项目。
根据患者病情选择的项目:
1.病原检测:患者可进行蠕形螨、马拉色菌等病原菌学检查,以利于鉴别诊断,有条件可监测痤疮丙酸杆菌的耐药性,指导临床合理应用。
2.内分泌检查:女性痤疮患者如同时伴有皮脂溢出、多毛、月经稀发过少或闭经、不孕等,可检测性激素水平,必要时需排除多囊卵巢综合症等。
3.服药后安全性监测:拟行异维A酸系统治疗者,在开始治疗前应当进行肝功能和血脂检查,并在治疗后每2~4周复查。
4.1.7 (七)临床治愈标准。
临床症状消失,原有皮损基本消退,无新发皮损,临床疗效指数≥90%。
4.1.8 (八)变异及原因分析。
1.对门诊常规治疗效果差者,可酌情住院治疗。
2.伴有其他基础疾病或并发症,需进一步诊断及治疗或转至其他相应科室诊治,延长住院时间,增加住院费用。
4.2 二、寻常痤疮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寻常痤疮(ICD-10:L70.0)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出诊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次复诊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次复诊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次复诊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门诊治疗时间:6–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