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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ofradiationworker)是指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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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与放射危害因素相关的检查结果异常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或淋巴细胞微核率异常,血细胞分析中白细胞和血小板异常等,均需要提供复查结果,依据复查结果给出适任性评价,受检人员在等待复查期间暂时脱离放射工作,适任性评价见第6章。由主检医师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后给出适任性意见并签名,相关内容详见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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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氡子体个人剂量监测参照EJ/T978的要求。9职业健康监护:9.1稀土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监护,Ⅲ级稀土生产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一致,其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一年。当吸入粉尘中含有多种放射性核素时,各种核素的活度浓度检测值与其对应的核素年摄入量导出限值的比值之和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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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457—2014 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f)制定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5.2应将以下场所设置在紧邻控制区,并确定为监督区,以防止放射性污染向清洁区的扩散:a)含放射性核素生物样品的检测与测量场所;b)乙级场所,地面易清洗且不易渗透,表面易清洗,应安装通风橱,室内通风良好,应设立特殊下水系统,并配有清洁与去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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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