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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于2012年5月9日卫办疾控发〔2012〕55号印发,自2012年5月9日起实施。必授课程为精神分裂症、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焦虑障碍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和规范化治疗。教学督导员由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担任。(三)中南大学湘雅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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