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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第四十五条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违禁药物检测的;(三)未按规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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