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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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9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印发,并将其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二、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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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