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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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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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指南
《化妆品命名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2月5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印发。(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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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