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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5年12月28日国中医药发[2005]82号颁布,2005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六条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应当建立符合专项实验技术要求的技术梯队、实验环境,以及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被通报的实验室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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