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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2)修订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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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辅料按用量大小列于原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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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7月19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印发,自2010年7月19日起实施。第三条审评专家库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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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
(三)技术要求应当包括原辅料质量标准、感官指标、功能要求、鉴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等内容,并符合现行规定。第四章营养素补充剂技术审评要点:第二十四条营养素补充剂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并按照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要求开展技术审评工作,且符合本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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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