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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本办法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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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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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1月09日发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的委托生产,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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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该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1月09日发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的委托生产,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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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应严格执行《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用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是否按要求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按相应质量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