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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十七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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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提供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和仲裁检验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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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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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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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基本信息:《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