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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31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甲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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