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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照射
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是指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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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28—2019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3.6名义剂量notionaldose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戴的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用其他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6.2.2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受照剂量低于相应限值时,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得到的个人剂量当量Hp(10)可直接视为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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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4.3监测周期:4.3.1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5.1.2测量系统应具有适当的量程,要有足够高的灵敏度,或足够的最低探测水平;5.2.2对于强贯穿辐射和弱贯穿辐射的混合辐射场,弱贯穿辐射的剂量贡献≤10%时,一般可只监测H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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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氡子体个人剂量监测参照EJ/T978的要求。9职业健康监护:9.1稀土生产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监护,Ⅲ级稀土生产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一致,其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一年。当吸入粉尘中含有多种放射性核素时,各种核素的活度浓度检测值与其对应的核素年摄入量导出限值的比值之和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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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12—201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名词术语中删除了应急照射、个人剂量计、生物剂量计、工作场所监测及生物样品分析,修改辐射工作人员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检测为个人剂量监测、医学追踪观察为医学随访,增加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本标准适用于接受职业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罹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剂量评估原则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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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一)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原卫生标准体系中的劳动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职业照射部分。(五)科研成果本办法根据(84)卫科教字第7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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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场所
辐射工作场所是控制区和监督区的统称。b)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监督区(supervisedarea)是未被确定为控制区、通常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查其职业照射条件的任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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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49—2015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
ICS13.100C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49—2015代替GBZ/T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Requirementsofradiologicalprotectiontrainingforthemedicalradiationworker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1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6月01日起实施。f)内照射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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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区
监督区(supervisedarea)是指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