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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报告(notificationof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职业病诊断机构、用人单位及接诊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法定需要报告的职业病的新发生病例和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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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规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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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
基本信息:《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4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名单及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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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375.13—2017 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 第13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12部分:预防接种;表2数据元公用属性5.2数据元专用属性:数据元专用属性见表3。通过本次项目研究,将形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基本数据集标准,用于指导相关信息系统开发和工作的开展,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相关业务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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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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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防尘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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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375.14—2016 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 第14部分:学校缺勤缺课监测报告
——第12部分:预防接种;表2数据元公用属性属性种类数据元属性名称属性值版本V1.0标识类注册机构国家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相关环境卫生信息关系类分类模式分类法主管机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管理类注册状态标准状态提交机构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4.2数据元专用属性:数据元专用属性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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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375.15—2016 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 第15部分:托幼机构缺勤监测报告
标准基本信息:ICS11.020C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75.15—2016《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第15部分:托幼机构缺勤监测报告》(Basicdatasetofdiseasecontrol——Part15:Monitoringreportofabsenteeisminnurseryandkindergarte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07月1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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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4.学生健康检查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