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7号发布。
3 正文
3.1 一、神经科
[纳入范围]
1.烦躁失眠:情绪波动引起的烦躁失眠;缓解暂时性睡眠障碍,辅助提高睡眠质量
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疗程限7天
2.晕动病(或运动病):晕车、晕船、晕机及所致的眩晕、恶心、呕吐
备注:疗程限5天
4.神经官能症(神经衰弱):头疼、头昏、眩晕、偏头痛、食欲缺乏、腰膝酸痛、失眠多梦、乏力、心悸
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
5.戒烟
6.眩晕
备注:不适用于儿童、限甲类
[排除范围]
癫痫、抑郁症、焦虑症、重症肌无力、脑血管病、震颤麻痹、突发肢体麻木等。
3.2 二、骨科、风湿科、外科
[纳入范围]
1.疼痛:轻至中度疼痛。如关节痛、肌肉痛、挫伤、扭伤、拉伤、压伤等外伤引起的疼痛;慢性软组织劳损引起的疼痛;肩周炎、网球肘引起的疼痛;筋膜炎、腱鞘炎、滑囊炎引起的疼痛
备注:内服药限疗程5天,外用药限疗程7天
3.浅表小创伤(溃疡):创面的止疼、止痒、消毒防腐、创口的保护、止痛、止血
4.轻度(浅Ⅱ度及浅Ⅱ度以下)小面积烧、烫伤:包括预防其引起的感染
7.术后营养补充
[排除范围]
3.3 三、营养科
[纳入范围]
1.营养素的补充,预防营养不良;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不足患者的营养补充
4.补充叶酸:预防胎儿先天性神经管畸形,妊娠期、哺乳期妇女预防用药
备注:单方限甲类
3.4 四、呼吸科
[纳入范围]
1.感冒:
A. 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周身或四肢酸痛、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咽痛、咳嗽、咳痰
备注:限疗程3~7天
B. 流行性感冒的预防和/或治疗
2.咳嗽:上呼吸道感染、感冒、咽炎及外界刺激引起的咳嗽;气管炎、支气管炎引起的咳嗽
备注:限疗程7天
3.咳痰:上呼吸道感染、感冒、咽炎及外界刺激引起的痰液粘稠、咳痰困难;气管炎、支气管炎引起的痰液粘稠、咳痰困难
备注:限疗程7天
4.预防哮喘:
备注:限甲类
5.辅助治疗:反复上呼吸道感染的辅助治疗
[排除范围]
治疗哮喘,支气管炎、气管炎的对因治疗,肺炎、肺结核、肺癌的对症对因治疗,咯血、胸痛等。
3.5 五、消化科
[纳入范围]
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疗程限7天
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疗程限7天
3.消化不良:
A. 消化不良、食欲缺乏
B. 胃肠胀气(腹胀)
备注:限甲类
备注:限甲类、疗程限3天
备注:限甲类、疗程限2周
备注:限甲类、疗程限3~7天
备注:疗程限7天
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
10.辅助治疗:肝病的辅助治疗、慢性胆囊炎的辅助治疗、慢性胰腺炎的辅助治疗、炎症性肠病的辅助治疗
[排除范围]
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反流性食管炎、急性胰腺炎、卓-艾综合征等。
3.6 六、皮肤科
[纳入范围]
2.冻疮
9.癣病(浅部真菌感染):手癣、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甲癣
11.除虱:体虱、头虱和阴虱
12.虫咬
13.酒渣鼻
14.阳光灼伤(或防晒):包括灼伤后的止痛
15.痱子
21.头皮糠疹(头屑)
22.脱发、斑秃
24.皮肤划痕症
10.辅助治疗:润肤、保湿、防晒、遮盖、清洁
[排除范围]
3.7 七、妇科
[纳入范围]
1.女性避孕
备注:限甲类
2.外阴阴道炎:念珠菌性外阴阴道病(霉菌性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病、滴虫性阴道炎及混合感染
备注:限甲类
3.更年期综合征
5.痛经
[排除范围]
宫颈糜烂、宫颈炎、子宫内膜炎、盆腔炎、萎缩性阴道炎、性病(包括淋球菌引起的阴道感染)、病毒性阴道炎、退乳等。
3.8 八、眼科
[纳入范围]
备注:限甲类
3.缓解因尘埃、感冒、过敏、揉眼、游泳以及眼睛疲劳等引起的眼睛充血、瘙痒、灼热感以及其他刺激症状
4.沙眼
7.睑板腺炎
10.白内障
11.带隐形眼镜引起的不适
[排除范围]
青光眼、角膜疾病、葡萄膜炎(虹膜炎、睫状体眼等)、假性近视(包括预防假性近视)、急性结膜炎等。
3.9 九、耳鼻喉科
[纳入范围]
1.外耳道炎
备注:不适合儿童
备注:限甲类
备注:限甲类
7.鼻前庭炎
[排除范围]
3.10 十、口腔科
[纳入范围]
1.牙痛
备注:疗程限5天
备注:疗程限10天
备注:疗程限10天
4.牙周炎
备注:疗程限10天
5.冠周炎
备注:疗程限10天
6.口角炎
备注:疗程限7天
7.改善口臭
8.牙本质过敏
备注:疗程限10天
[排除范围]
3.11 十一、传染病科
[纳入范围]
[排除范围]
除蛔虫病、蛲虫病以外的其他寄生虫病,痢疾,霍乱,伤寒,性传播疾病,结核,肝炎的治疗等。
3.12 十二、其他
[纳入范围]
肥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