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解
2.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好疫情登记。
(1)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即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时,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各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尤其家庭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填写详细、正确,以便防疫人员前往访视,进行隔离消毒及患者家庭的卫生教育等工作。传染病报告卡不得漏报或积压不报。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后,于12h内寄出。患者为军队人员时,传染病报告卡寄往患者所属大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患者为非军队人员时,传染病报告卡寄往发病所在地的地方卫生防疫机构。
(2)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为三类35种。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肾综合征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白喉、脊髓灰质炎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时,城镇于6h内、农村于12h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或者大批原因不明患者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3.入院前患者应按病情需要与可能进行卫生整顿,入院时只带盥洗用具。患者的衣物经消毒后代为保管或由亲属带回。
4.对疑诊病例,或与他种传染病患者接触有夹杂感染可能时,应暂单间隔离观察,待确诊后转入同病种病室,以免交叉感染。
6.传染病患者原则上不准陪伴,但病情危重、年龄过小,须哺人乳的婴儿,经病区主治医师允许后,方可陪伴。陪伴者以一人为限。除盥洗用具外,不可携带其他物品进入病室。陪伴者须按医院规定,进行必要的卫生整顿,方可与患者同住一室,未经医师同意,不得任意离开病室。陪伴者离院前,须经过适当的卫生整顿。必要时,对陪伴者应用免疫制剂或药物预防。隔离期间,患者不得私自离开隔离区。
7.传染病患者应严格控制探视。探视者每次限1-2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h。儿童禁入病区探视。探视者应按医院规定在指定地点会见,所带物品经医务人员同意后,方可交付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