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参考
Classification of tuberculosis[WS 196—2017 结核病分类]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196—2017《结核病分类》(Classification of tuberculosi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9日《关于发布〈结核病分类〉等两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发布,本标准代替WS 196—2001。该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WS 196—2001同时废止。
4 发布通知
现发布《结核病分类》等两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196—2017 结核病分类(代替WS 196—2001)
WS 288—2017 肺结核诊断(代替WS 288—2008)
上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WS 196—2001、WS 288—2008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9 日
5 前言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WS 196—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非活动性结核病分类(见3.1、3.3);
——将气管结核病、支气管结核病、结核性胸膜炎纳入肺结核分类和管理(见3.2.2.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霞、成诗明、周林、李亮、赵顺英、周新华、屠德华、朱莉贞、林明贵、刘二勇、赖钰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 196—2001。
6 标准正文
6.1 1 范围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位)适用于本文件。
WS 288 肺结核诊断
6.3 3 结核病分类
6.3.1 3.1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
机体内感染了结核分枝杆菌,但没有发生临床结核病,没有临床细菌学或者影像学方面活动结核的证据。
6.3.2 3.2 活动性结核病
6.3.2.1 3.2.1 概述
具有结核病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核分枝杆菌病原学、病理学、影像学等检查有活动性结核的证据。活动性结核按照病变部位、病原学检查结果、耐药状况、治疗史分类。
6.3.2.2 3.2.2 按病变部位
6.3.2.2.1 3.2.2.1 肺结核
指结核病变发生在肺、气管、支气管和胸膜等部位。分为以下5种类型:
a) 原发性肺结核:包括原发综合征和胸内淋巴结结核(儿童尚包括干酪性肺炎和气管、支气管结 核);
b)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包括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c) 继发性肺结核:包括浸润性肺结核、结核球、干酪性肺炎、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和毁损肺等;
d) 气管、支气管结核:包括气管、支气管粘膜及粘膜下层的结核病;
6.3.2.2.2 3.2.2.2 肺外结核
指结核病变发生在肺以外的器官和部位。如淋巴结(除外胸内淋巴结)、骨、关节、泌尿生殖系统、消化道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肺外结核按照病变器官及部位命名。
6.3.2.3 3.2.3 按病原学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如下:
f) 未痰检肺结核:患者未接受痰抗酸染色涂片、痰分枝杆菌培养、分子生物学检查。
6.3.2.4 3.2.4 按耐药状况
6.3.2.4.1 3.2.4.1 非耐药结核病。
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在体外未发现对检测所使用的抗结核药物耐药;
6.3.2.4.2 3.2.4.2 耐药结核病。
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在体外被证实在一种或多种抗结核药物存在时仍能生长。耐药结核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单耐药结核病:指结核分枝杆菌对一种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
b) 多耐药结核病:结核分枝杆菌对一种以上的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但不包括对异烟肼、利福平 同时耐药;
c) 耐多药结核病(MDR-TB):结核分枝杆菌对包括异烟肼、利福平同时耐药在内的至少二种以上的一线抗结核药物耐药;
d) 广泛耐药结核病(XDR-TB):结核分枝杆菌除对一线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利福平同时耐药外,还对二线抗结核药物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中至少一种产生耐药,以及三种注射药物(如:卷曲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等)中的至少一种耐药;
e)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结核分枝杆菌对利福平耐药,无论对其他抗结核药物是否耐药。
6.3.2.5 3.2.5 按治疗史
6.3.2.5.1 3.2.5.1 初治结核病。
初治患者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c) 不规则化疗未满1个月的患者。
6.3.2.5.2 3.2.5.2 复治结核病。
复治患者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 因结核病不合理或不规则用抗结核药物治疗≥1个月的患者;
b) 初治失败和复发患者。
6.3.3 3.3 非活动性结核病
6.3.3.1 3.3.1 非活动性肺结核病
无活动性结核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细菌学检查阴性,影像学检查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表现,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肺部影像改变可诊断为非活动性肺结核:
a) 钙化病灶(孤立性或多发性);
b) 索条状病灶(边缘清晰);
c) 硬结性病灶;
d) 净化空洞;
e) 胸膜增厚、粘连或伴钙化。
6.3.3.2 3.3.2 非活动性肺外结核病
6.4 4 检查方法
6.4.1 4.1 病原学检查
6.4.1.1 4.1.1 标本
痰、体液(血液、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脑脊液、关节腔积液等)、脓液、灌洗液等。
6.4.1.2 4.1.2 检查方法
6.4.1.3 4.1.3 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记录方式如下:
结核病检查还包括病理学、血清学、结核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试验(具体详见WS 288)、γ-干扰素释放试验等其他方法。
6.5 5 病历记录格式
6.5.1 5.1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
结核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试验按照硬结实际测量值横径(mm)×直径(mm)记录,并记录水泡、双圈等表现。
示例1: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PPD试验5 mm×12 mm,水泡。
6.5.2 5.2 活动性结核
6.5.2.1 5.2.1 肺结核
按肺结核类型、病变部位、细菌学检查结果、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治疗史等顺序书写。
示例2: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双肺,涂(阴),培(未做),初治。
示例3:继发性肺结核,左上肺,涂(阳),培(阳),耐多药(耐异烟肼、利福平、链霉素等),复治。
6.5.2.2 5.2.2 肺外结核
按肺外结核病变部位、细菌学检查(注明标本)、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治疗史等顺序书写。
示例5:结核性脑膜炎,脑脊液涂(阳),培(阳),敏感,初治。
6.5.3 5.3 非活动性肺结核
按病变部位、影像学表现顺序书写。
8 解读
结核病仍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时、准确地诊断和彻底治愈结核病患者,是恢复患者健康、消除传染源和控制结核病流行的最重要措施。结核病分类法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至关重要。
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结核病分类》标准(WSl96-2001),将结核病分为(1)原发性肺结核(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3)继发性肺结核(4)结核性胸膜炎(5)其他肺外结核。随着结核病疫情的变化、防控工作的进展和科技的进步,2001版《结核病分类》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本次标准修订主要依据结核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鉴别诊断等。内容方面以活动性结核病为主,为了符合结核病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及结核病的迁延反复的特点,增加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内容。在肺结核的分类中,鉴于单纯肺部结核与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关系,将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纳入肺结核分类中。同时,将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纳入到活动性结核分类中。同时,范围方面本标准不仅包含活动性结核病的分类,同时涵盖了结核分枝杆菌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