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16—2014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jiǎ běn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6—2014《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luene poisoning) 代替GBZ 16—2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6—2002《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16—2002相比主要修改
如下:
——修改规范性引用文件;
——将诊断分级由轻度和重度中毒两级调整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三级;——轻度中毒中增加哭笑无常等精神症状;
——增加中度中毒的诊断条件要点;
——重度中毒中删除“重度中毒性肝病、重度中毒性肾病和重度中毒性心脏病”,增加“猝死”;——治疗原则中删除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钠的应用。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伟国、徐希娴、黄简抒、王亮、赵赞梅、李思惠、徐麦玲、周金兰、邹和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058—1997: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总则
GBZ 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7 5 诊断分级
7.1 5.1 轻度中毒
短期内接触大量甲苯后出现明显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心悸、乏力、步态不稳,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7.2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7.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b) 猝死(见GBZ 78)。
8 6 处理原则
8.1 6.1 治疗原则
6.1.1 急性中毒的治疗参见GBZ 71。
6.1.2 急性中毒性脑病的治疗参见GBZ 76;出现明显精神症状,及时行精神病专科治疗。
6.1.3 发生猝死时治疗参见GBZ 78,如无心搏骤停禁用肾上腺素,以免诱发室颤。
8.2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2 急性甲苯中毒以急性中毒性脑病为主要表现,病理特点为脑水肿,一般多表现为全脑症状和颅内压增高现象。诊断分级以不同程度意识障碍及精神症状划分,参照GBZ 76。
A.3 短期内在密闭环境内吸入极高浓度甲苯后可发生猝死,猝死多因化学物浓度极高引起接触者反射性心脏骤停。为充分反映急性甲苯中毒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重度中毒诊断中增加“猝死”条款。
A.4 急性甲苯中毒尚可致反复抽搐,多为手足或四肢抽搐,少见全身性发作,无癫痫大发作或持续状态。由于病例数有限,描述所采纳的标准不统一,对于其性质的判断有一定的分歧,本标准暂未将“抽搐”列入,希望在临床实践中积累病例资料,以利今后的再次修订。
A.5 据文献报道,极少数重度急性甲苯中毒患者可表现为暴力倾向、攻击行为等明显精神症状,由于病例数较少,未列为诊断分级重度中毒指标之一。临床医生应注意类似症状的发生,积累经验。
A.6 急性甲苯中毒时的主要靶器官为中枢神经系统,可伴有心、肝、肾等多脏器的损害和功能异常。由于这些损害和异常均发生于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后,不单独发生,故不列入诊断标准。
A.7 现场空气、呼出气、血内甲苯、二甲苯及尿马尿酸、甲基马尿酸的测定,能较好反映近期接触甲苯、二甲苯的浓度,可作为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参考指标。采样应在中毒早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