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665—2019《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Safety guidance value of urinary arsenic for populatio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的通告》(国卫通〔2019〕8号)发布,自2020年01月01日起实施。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的通告
国卫通〔2019〕8号
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编号和名称如下:
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彦辉、孙殿军、赵丽军、刘丽萍、王三祥、夏雅娟、安冬、陈绍占、张妮娜。
6 标准正文
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
6.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评估人群的砷暴露程度以及综合评价地方性砷中毒的防控效果。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尿砷 urinary arsenic
尿中砷元素的含量,以每升(L)尿中砷元素毫克(mg)数表示。
6.4 4 尿砷安全指导值
6.5 5 尿砷安全指导值使用方法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尿砷安全指导值调查与计算方法
7.1 A.1 样本量要求
7.2 A.2 尿样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7.3 A.3 尿砷含量测定及计算方法
按照WS/T 474的规定测定尿砷含量,采用几何均数表示群体尿砷水平。
7.4 A.4 结果解释
A.4.1 人群尿砷含量的几何均数符合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标准范围,可认为该人群无高砷暴露风险。
A.4.2 人群尿砷含量的几何均数超出人群尿砷安全指导值标准范围,可认为该人群存在高砷暴露风险,应进一步查清高砷暴露来源,评估暴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