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CS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401—2023《献血场所配置标准》(Standard on allocation of blood donation premise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9月5日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WS/T 401-2012。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血液储存标准》等4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3〕10号
现发布《血液储存标准》等4项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99—2023 血液储存标准(代替WS 399—2012)
WS 400—2023 血液运输标准(代替WS/T 400—2012)
上述2项强制性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WS 399—2012、WS/T 400—2012同时废止。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401—2023 献血场所配置标准(代替WS/T 401—2012)
WS/T 825—2023 血站业务场所命名标准
上述2项推荐性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WS/T 401—201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9月5日
5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代替WS/T 401-2012《献血场所配置要求》。与WS/T 401-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献血场所的分类和定义(见第 3 章,2012 版的第 3 章);
——更改了献血场所数量的要求(见第 4 章,2012 版的第 4 章);
——更改了献血场所选址和布局要求(见第 5 章、第 6 章,2012 版的第5 章、第6 章);
——增加了对献血场所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要求(见 8.1),更改了开展单采成分血的献血场所的人员配置要求(见 8.2,2012 版的 8.4);
——增加了工作区域操作面照度及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献血场所投入使用前应达到的相关技术要求(见 9.1.1、9.1.2);
——增加了固定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应符合的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见9.4);
——增加了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见 9.6);
——更改了献血不良反应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见 9.7,2012 版的9.7);
——增加了献血场所配置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要求(见 9.9);
——将物料分类方式更改为按照献血服务业务工作需要进行分类(见第11 章,2012 版的第11章)。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血液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深圳市血液中心、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河北省血液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血液中心、上海市血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涌水、汪德清、宁理、陈锦艳、王鸿捷、常缨、刘忠、尹文、傅雪梅、钱开诚。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6 标准正文
献血场所配置标准
6.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划设置献血场所。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献血场所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为献血者提供健康检查和血液釆集等献血服务的场所。献血场所包括固定献血场所、移动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三种类型。
3.2
固定献血场所 im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3.3
移动献血场所 mobile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能提供献血者健康检查和血液釆集等献血服务,并且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移动的专用车辆或献血屋。注:包括献血车及可移动式献血屋(献血房车)。
3.4
临时献血场所 temporary blood donation premises
6.4 4 献血场所数量
4.2 年献血 1 万人次以下的,应设置 2 个~3 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1 个献血屋。
4.3 年献血 1 万~4 万人次的,应设置 4 个~5 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1 个献血屋。
4.4 年献血 4 万~8 万人次的,应设置 6 个~7 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3 个献血屋。
4.5 年献血 8 万~12 万人次的,应设置 8 个~12 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有6 个献血屋。
4.6 年献血 12 万人次以上的,每增加 1 万~2 万人次,应增设 1 个~2 个献血场所,其中应至少增设1 个献血屋。
4.7 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 1 个献血场所。
4.8 本标准第 4.1 条~第 4.7 条所指的献血场所数量不含临时献血场所。
6.5 5 献血场所选址
献血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选择交通便利、人流量大和方便献血者的地点。
6.6 6 献血场所布局
献血场所应按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应分别设置健康检查区、血液采集区、献血者休息区、血液存放区和物料存放区等区域。
6.7 7 献血场所面积
7.1 献血场所的面积应满足献血服务需求,其中固定献血场所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日均献全血人数在 20 人以下的,应设置 1 个~2 个采血位,面积应在40 m2以上;
b) 日均献全血人数在 20 人~60 人的,应设置 3 个~4 个釆血位,面积应在60 m2以上;
c) 日均献全血人数在 60 人以上的,应设置 4 个以上采血位,面积应在90 m2以上。
7.2 开展单采成分血的献血场所,应在本标准第 7.1 条的基础上按每台血细胞分离机5 m2相应增加面积。
6.8 8 献血场所医务人员
8.1 献血场所应配备符合相应岗位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人员数量符合以下要求:
a) 日均献全血人数在 20 人以下的,应配备医务人员不少于 2 人;
b) 日均献全血人数在 20 人~60 人的,应配备医务人员 3 人~6 人;
c) 日均献全血人数在 60 人以上的,应配备医务人员 6 人以上。
8.2 开展单采成分血的献血场所,应在本标准第 8.1 条的基础上按每 2 台血细胞分离机至少增配1名医务人员。
6.9 9 献血场所设施
6.9.1 9.1 献血场所环境
9.1.1 固定献血场所及移动献血场所应配备室内温度、湿度调节和空气消毒设施,室内温度和湿度应符合 GB/T 18883 规定的要求,采血区域空气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 GB 15982 规定的Ⅲ类环境标准的要求,工作区域操作面照度应不低于 300 lx。
9.1.2 新建或改建的固定献血场所投入使用时应符合 GB 50325 规定的Ⅰ类民用建筑的要求。
9.1.3 临时献血场所的设施应满足献血服务的需求,便于献血前后的清洁和消毒。
6.9.2 9.2 电力保障
献血场所应保证献血服务工作的用电需求,配备应急照明设施。血细胞分离机应配备不间断电力供应设施,当外接电源中断后应保证至少能继续运行30min。
6.9.3 9.3 给排水
固定献血场所应配备给排水设施。移动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附近应有水源供应。
6.9.4 9.4 消防
献血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固定献血场所的电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安全等应符合GB 50016要求。临时献血场所亦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易于人员疏散。
6.9.5 9.5 信息
献血场所应配备通讯设备及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对既往可经输血传播感染检测结果为反应性的献血者实施屏蔽。
6.9.6 9.6 手卫生
固定献血场所应有手卫生设施,以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在血液采集前符合WS/T 313规定的要求。
6.9.7 9.7 献血不良反应应急处理
6.9.8 9.8 无偿献血宣传
固定献血场所应配备无偿献血宣传音频和视频设施,移动献血场所和临时献血场所应配备无偿献血宣传展牌。
6.9.9 9.9 医疗废物处理
献血场所应配置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储存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和标志应符合HJ 421的要求。
6.10 10 献血场所设备和器具
10.1 献血场所应配备采血位、热合机、血压计、听诊器、体重秤、体温计和条形码阅读器等,其数量应满足工作要求。
10.2 献血场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血小板振荡保存箱、血液冷藏箱、血细胞分离机、离心机、电子采血秤、移液器和身份证识读器等。
6.11 11 献血场所物料
11.1 献血场所应配备献血者服务所需的物料,如饮品、食品、献血宣传品及献血纪念品等。
11.2 献血场所应配备环境和手卫生消毒所需的物料,如医用消毒剂(含免洗手消毒剂)、医用手套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11.3 献血场所应配备献血者健康检查及血液采集所需的物料,如标本管、血红蛋白检测试剂、血常规检测试剂、全血采集血袋、血细胞分离机专用耗材、止血带、胶布和口罩等。